第3條被保證人向國外借款申請政府保證時,應檢同左列文件送財政部核辦,並以副本抄送有關主管機關:一、董事會通過借款之紀錄。二、計畫說明及借款用途。三、財務狀況報告及償債計畫。四、貸款契約主要內容。五、願意接受財政部監督之承諾書。六、國外承貸機構承諾貸款文件。七、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