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被保證人於借款保證期間,應依左列規定將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會議議程及商討結論紀錄、每月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送由財政部詳加查核:一、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會議議程及商討結論紀錄,於每次會議結束後十日內檢送。二、每月會計報告於次月十五日前檢送。三、年度決算報告應經會計師簽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