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8條 法規: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8條 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記名債票,得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無記名債票,得經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程序,取得法院除權判決後申請補發。但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前發行之無記名公債債票,不得辦理掛失止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