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3條 法規: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條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及另發新公債。其償還或另發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前項另發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債票,調換新債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