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11條 法規: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1條 本公債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