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5條 各機關因支用代號或特種基金代號變動者,應先函洽國庫主管機關變更國庫機關專戶之機關代號。各機關銷戶、更名與機關代號變動者,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國庫經辦行辦理,並填具備查表函送國庫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備查表格式,由國庫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