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國庫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持國庫主管機關核發之國庫機關專戶核定表至當地國庫經辦行開戶存管。各機關開戶後,應將已蓋國庫經辦行戳記之核定表影本函送國庫主管機關備查。國軍部隊單位經費款專戶存管之款項,得逕由國防部所屬各地區財務單位核簽國庫機關專戶核定表,憑以辦理開戶事宜,並按月將開戶、註銷等變動情形,彙總函送國庫主管機關備查。前三項應填具之申報表及核定表格式,由國庫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