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除經費款外,得由各該機關逕洽國庫經辦行計息。前項利息收入,除下列各款外,應悉數解繳國庫存款戶:一、法律另有規定利息之歸屬者。二、特種基金專戶存款所生之利息者。三、依法由機關統籌運用或歸屬原款項所有權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