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各款:一、依法律、條約、協定、命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但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不在此限。二、各機關歲入以外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三、未納入集中支付作業之經費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