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7條 法規: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本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承購公債有關資料登載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內,並發給承購人公債存摺,到期本息逕撥公債所有人之存款帳戶內。已發行公債得由債票形式轉換為登記形式,轉換後不得再轉回,其相關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訂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