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公債發行之經理費及還本付息之手續費,依各該公債條例之規定,分別由財政部或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發行之經理費,按左列情形核計分別撥付之。一、實際標售、配售或代售數額。二、債票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交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之張數。還本付息之手續費,按實際還本付息數額核計撥交中央銀行轉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