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財政部得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債票黏貼條碼及資料建檔事宜。財政部於債票印就後,即會同承印廠商送交中央銀行點收保管,按實收債票種類、張數、面額及附帶本息票期次,依照國庫保管手續處理之,並掣給「國庫保管品寄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