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債票形式公債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一節 保管與撥領 條文:第11~12條(共 2 條) 法規:中央公債經理辦法全文 第11條財政部得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債票黏貼條碼及資料建檔事宜。財政部於債票印就後,即會同承印廠商送交中央銀行點收保管,按實收債票種類、張數、面額及附帶本息票期次,依照國庫保管手續處理之,並掣給「國庫保管品寄存證」。 第12條財政部憑「國庫保管品寄存證」所載債票數額,填發「核撥債票通知書」,函送中央銀行領存備售及分撥,中央銀行於分撥後函請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