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2條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其保管、撥領、發售、登記、信託公示、掛失止付、核銷、債款之經收報解、本息基金之調撥與償付及經理費之核…
- 第3條本公債之經理,依法以中央銀行為經理行,凡受中央銀行委託參與公債標售、配售或代售者,為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交…
- 第4條經理中央公債之會計處理程序及帳表格式,應依中央公債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其帳表簿冊,除登記形式公債所使用者外,由中央銀行印…
- 第5條中央公債發行之經理費及還本付息之手續費,依各該公債條例之規定,分別由財政部或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發行之經理費,按左列…
- 第6條本公債採標售方式發行時,由投標人出價競購;照面額十足發行時,依票面所載金額發售。前項標售分為競標與非競標。競標依投標之價…
- 第7條本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
- 第8條財政部應於每期公債發行前,洽會中央銀行,並將發行種類、形式、期次、方式、日期、數額、利率、面額、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等事項…
- 第9條本公債之標售作業及投標人資格等事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
- 第10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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