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相關法規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母法 第56條 民間機構就主辦機關補貼利息之貸款未依前條規定使用者,主辦機關應就違反規定之貸款部分終止核付補貼利息,並要求民間機構償還自違反貸款用途規定之日起已核付之補貼利息及支付違約金。前項已補貼利息之償還方法及違約金金額,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