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民間參與本法公共建設有融資需求者,主辦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民間機構應於投資契約簽訂後一定期間內提出融資契約。民間機構未於投資契約簽訂後一定期間內提出融資契約者,主辦機關應依投資契約規定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