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得依政策需求,對於可供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之公共建設辦理政策公告,徵求民間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自行規劃提出申請。
前項政策公告,應將公告摘要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政策公告內容,除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依公共建設性質,載明下列事項:一、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目的及公共服務需求。
二、涉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者,其基本資料。
三、民間興辦項目及方式。
四、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五、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六、其他公告事項。
第一項政策公告之期間,準用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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