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相關法規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一、環境保護相關法規所定之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防制、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整治及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二、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調度場所及其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