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水利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一、水利法所稱水利建造物。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所稱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水淡化處理設施及地下水補注回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