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7條 法規: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17條 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申請人,誤向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提出申請者,該機關(構)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七日內,移送主辦機關或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經主辦機關授權執行,並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