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5條 法規: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15條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經政策需求評估不符合、初審不通過及審核或評審結果,主辦機關應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核定次日起十四日內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及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政策公告或公開徵求後無申請人、資格審查後無合格申請人、無法完成議約或簽約,或完成簽約者,應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