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4條 諮詢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無任期限制,其餘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已非原部會、地方政府、公會或團體所屬人員,或因其他事由出缺時,得由本部改聘之。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中,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隨時增聘委員。依前二項規定改聘或增聘之委員,其聘期至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