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諮詢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一、法務部代表一人。二、經濟部代表一人。三、地方政府代表一人。四、屬法制、財稅或會計領域之公會或團體代表。五、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長之學者專家。諮詢會委員,政府機關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