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護納稅者權利,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