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諮詢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諮詢會開會時,除當然委員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所屬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會議。前項代理出席者,政府機關人員應出示職員證件,公會或團體人員應出具成員證件及委託書。諮詢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