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
- 第13條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前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
- 第14條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服務機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但政風人員由具有…
- 第15條前條第一項人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前項人員退休金加給百…
- 第16條前條第一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各機構認定確與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
- 第1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事業人員: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二、因業務變更減少職位。三、事…
- 第18條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一、留職停薪期間。二、停職期間。三、休職期間。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
- 第19條事業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構申請屆齡…
- 第20條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退休金包括第三條規定之保留…
- 第21條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調整後之月退休金=本辦法施行前一月給付月退休金金額…
- 第23條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原服務機構裁撤時,依其服務年資,並按本辦法施行前之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其已領之一次退休金應如…
- 第24條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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