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退休金包括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事業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