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9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9條 第六條第一項人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滿五年之限制。前項人員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