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7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7條 事業人員退休金之計算,按其任職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其任職年資超過十五年部分,在勞基法施行前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最高給與三十五個基數;在勞基法施行後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但退休金給與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前項退休金,應於事業人員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