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4條 家屬生活維持費,按失蹤或被俘人員在職期間之全部待遇支給。失蹤或被俘人員為應徵召服役官兵者,家屬原享優待及生活扶助,仍按原規定發給。前項前段所稱全部待遇,指軍人待遇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本俸(薪額)及加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