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加給分下列四種: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