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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現役軍人經停役者,停發待遇。
其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回役者,自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
但回役之日追溯停役起算日期者,補發停役期間之本俸(薪額)。
現役軍官、士官經免官者,停發待遇。
其免官原因消滅,經核定復官者,自復官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
現役軍人經核定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停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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