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家屬生活維持費發給對象及順序規定如下:一、配偶、子女、父母。但配偶以未再婚,子女以未成年者為限。二、配偶、子女、父母俱無者,發給組父母及孫子女,但孫子女以未成年者為限。前項所定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家屬生活維持費應平均領受。子女及孫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就讀或無自謀生活能力者,得繼續發給生活維持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