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家屬生活維持費發放單位及作業程序規定如下:一、失蹤或被俘人員家屬生活維持費,由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所屬財務單位按月撥發。二、應徵召服役失蹤或被俘官兵家屬生活維持費,除依本辦法照發外,其原有之各項優待、扶助,由列管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所屬地方政府繼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