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分為火葬、土葬、水葬及樹葬四種。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火葬安葬之。但其遺言或遺族另有…
- 第7條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平時由其原屬部隊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協調遺族處理;戰時由其原屬部隊軍墓小組或葬務隊(以下…
- 第8條空勤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由下列單位負責處理:一、原屬部隊。二、距離殉職地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三、殉職地之直轄市、縣(市…
- 第9條亡故官兵遺骸火葬時,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並檢附死亡證明書,就近送火化場或配有火化器之軍墓勤務單位經審核無誤後,火化之。但…
- 第10條亡故官兵遺骸土葬時,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埋葬,並樹立墓碑。前項土葬,由原屬部隊、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遺族,依各公墓管理機…
- 第11條亡故官兵遺骸水葬時,艦艇應駛離編隊,標定水葬位置後,將遺骸裹以細布,用繩緊縛,加繫沈重物,平置光滑硬板伸出舷邊,向外側傾…
- 第11-1條亡故官兵遺骸樹葬時,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
- 第13條土葬公墓或安厝忠靈塔者,其土葬或安厝位置,依序排列,不得挑選。
- 第14條亡故官兵遺骸或骨灰,已土葬或安厝他處,申請遷葬(厝)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一、遺骸:遺族不得申請遷葬公墓。二、骨灰:遺族得…
- 第15條示範公墓,依亡故官兵之功勳或階級,區分為特勳區、上將區、中少將區、上校區、中少校區、尉官區、士官長區、士官區及士兵區等九…
- 第16條空軍公墓,不分階級,區分為棺木塚、骨灰塚及衣冠塚等三型。前項衣冠塚,限於遺骸失蹤者使用。
- 第17條忠靈殿之骨灰龕,得依亡故官兵之功勳或階級,區分為特勳及將級軍官型、校尉級軍官及士官兵型等二型。前項以外忠靈塔之骨灰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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