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二章 安葬 第10條 亡故官兵遺骸土葬時,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埋葬,並樹立墓碑。前項土葬,由原屬部隊、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遺族,依各公墓管理機關之規定申請安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