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11條 國防部得將改建基地數量、位置、成本價格等條件相近之零星餘戶,一併辦理承購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