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零星餘戶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以前,所生稅捐、水電費、大樓管理費,由國防部負擔。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由承購人負擔前開費用,且依現況點交予承購人。價售承購人除依法繼承者外,自所有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自行將零星餘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價售承購人如違反前項規定,國防部得定期要求改善,承購人屆期未改善,國防部得撤銷承購資格,並收回零星餘戶,由國防部另行辦理承購作業,所收價款,無息退還承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