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相關法規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母法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坪型,係指配售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其區分如下:一、十二坪型:四十平方公尺二、二十六坪型:八十五平方公尺三、二十八坪型:九十二平方公尺四、三十坪型:九十九平方公尺五、三十四坪型:一百十二平方公尺。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本條定義的名詞 坪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