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20-1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相關法規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母法 第20-1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補償時,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已死亡,由其繼承人協議一人並經公證之受領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領;願依成本價購或承租興建之住宅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由受領人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