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23條 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編 分則 › 第一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第23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