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