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19條 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編 分則 › 第一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第19條 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