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35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四章 拿捕 第3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艦長得下令擊毀被拿捕船舶。但應於事前將該船中人員、貨物置於安全之處所,並將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一、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二、於軍事行動上有重大妨礙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