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32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四章 拿捕 第32條 艦長對於臨檢、搜索或拿捕有疑義時,應即電報海軍總司令核示。艦長於船舶拿捕後,發現確有不應拿捕情形時,應即釋放,並分別電報海軍總司令部及所隸艦隊司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