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26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四章 拿捕 第26條 拿捕前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該船長,並派官兵駐船控制之。因天候險惡或其他事故不能派遣官兵駐船控制時,得命該船航行至指定地點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