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96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96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時,應即送交就近之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於接受或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軍事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軍事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