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8條傳喚被告應用傳票。但必要時,得以其他方法行之。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
- 第89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第90條拘提被告,應用拘票,並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二、案由。…
- 第91條拘提被告,應責成或會同該管長官行之。但被告離去駐地者,不在此限。被告為將級人員或少校以上部隊長官時,其拘票於偵查中由軍事…
- 第93條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階、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
- 第94條通緝經發布後,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軍事檢察官、…
- 第95條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
- 第96條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時,應即送交就近之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於接受或逮捕現行犯…
- 第97條拘提被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示以拘票。拘提或逮捕後,應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以書面告知其本人指定之親友。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
- 第98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偵查中經軍事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
- 第99條第九十七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一、因交通障…
- 第100條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之傳喚及拘提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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