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91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91條 拘提被告,應責成或會同該管長官行之。但被告離去駐地者,不在此限。被告為將級人員或少校以上部隊長官時,其拘票於偵查中由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軍事法院院長簽名。被告為非現役軍人時,其拘提應會同該管警察機關或自治單位主管人員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