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40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軍事法院 › 第三節 軍事法庭之開閉及用語 第40條 律師在法庭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辯護。非律師而為辯護人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